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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詹某某等4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18〕81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镇**村**号,现住天津市武清区**楼**室。2017年5月9日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7月1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7年8月1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8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2017年6月10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7月1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7年8月17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2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镇**村**号。2013年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7月2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经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8月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7年9月5日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鄢陵县**乡**村**组,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号,**有限公司**,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决定,于2017年5月1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詹某某、董某乙、唐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董某甲于2014年2月至10月间,伙同董某丙(已起诉)、王某某(已起诉)、被告人董某乙、被告人唐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公司、**招聘会计、注册公司等手段,冒用他人身份,在大连保税区成立了大连**产品有限公司、大连****贸易有限公司、大连*甲贸易有限公司、大连*乙贸易有限公司等4家空壳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多次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特别巨大,自2014年2月至10月间,通过找熟人等方式,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8%的价格,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27组,价税合计共是:1101242430.52元。税款共是:160009583.43元。

2.被告人董某乙于2014年8月至11月间,在被告人董某甲的指使下,伙同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已起诉)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多次往返大连、北京等地为被告人董某甲传递虚开的大连利星环宇贸易有限公司、大连*甲贸易有限公司、大连*乙贸易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59组,价税合计:827996850.1元。税款:120307234.37元。

2017年7月下旬,被告人董某乙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下,让他人以每张增值税专用发票1400元的价格虚开南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10余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7组,价税合计共:20070031.68元,税款共:2916158.45元。之后,以每组增值税专用发票1500元的价格虚开给郑某某(另案处理)从中赚取差价,在交易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被告人董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26组,价税合计共是848066881.78元,税款共是:123223392.89元。

3.被告人唐某某于2014年8月至10月间,在被告人董某甲的指使下,伙同被告人董某丙、王某某(已起诉)、被告人董某乙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多次往返大连、北京等地为犯罪嫌疑人董某甲传递虚开的大连****贸易有限公司、大连*甲贸易有限公司、大连*乙贸易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59组,价税合计:827996850.1元。税款:120307234.37元。

4.被告人詹某某于2014年9月至10月间,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3%的价格,为被告人董某甲在大连**税区所**贸易有限公司、大连*甲贸易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从犯罪嫌疑人贺某手中虚开兆通(昆山**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463组,价税合计共是:534126723.4元。税款共是:77608158.45元。

被告人詹某某于2014年7月间,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8%(折核)的价格,从贺某手中虚开兆通(昆山**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775组,价税合计共是:861099070.66元。税款共是:125116959.73元。

被告人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238组,价税合计:1395225794.06元,税款共是202725117.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企业信息查询表》等;2.证人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董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4.《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詹某某、唐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犯罪嫌疑人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腾蛟
检  察  员:  多  娜

2018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詹某某、董某乙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2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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