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21997********,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货运信息部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村一民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011996********,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货运信息部员工,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路**园**号楼**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街79号附**号)。被告人邢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011996********,汉族,中专文化,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货运信息部员工,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供电大道一民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巷**号附**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01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陕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陕西汉中市汉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012000********,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7212001********,汉族,大专文化,陕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邢某某、吴某某涉嫌诈骗罪和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张某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2020年3月至同年6月,被告人董某某指使被告人邢某某、吴某某,在位于本市雨花台区江苏满运软件有限公司管理运营的“运满满”、“货车帮”软件平台上,使用从被告人王某甲处购买来的账号及被告人邢某某、吴某某的账号,发布虚假货运信息,诱骗货运司机在该软件平台上接单并支付运单定金,以此骗取众多货车司机的钱财共计人民币173000元。其中,被告人董某某负责指挥和提供诈骗工具等,被告人邢某某负责发布虚假货运信息、接听被骗司机电话等,被告人吴某某负责用微信向司机发送虚假运货地点、虚假运输合同等。被告人邢某某、吴某某在明知参与诈骗的情况下仍然继续行骗,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126000元。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
2020年3月至同年6月,被告人王某甲经被告人吴某某介绍结识被告人董某某。被告人董某某以刷单为由,承诺以人民币500元左右一套的价格从被告人王某甲处购买“运满满”、“货车帮”账号及绑定的银行卡、手机卡各一张。后被告人王某甲自己或指使其公司员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等人,寻找他人购买银行卡、手机卡和注册账号转卖给被告人董某某。其中,被告人王某甲共参与持有他人银行卡63张,被告人刘某某共参与持有他人银行卡13张,被告人张某甲共参与持有他人银行卡6张。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董某某、邢某某、吴某某、王某甲在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被民警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带领民警将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抓获归案。六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均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董某某、邢某某、吴某某、王某甲、刘某某、张某甲的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覃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吕某某、张某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董某某、邢某某、吴某某、王某甲、刘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调取的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邢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互联网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邢某某、吴某某共同故意实施诈骗犯罪,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张某甲共同故意实施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董某某、王某甲分别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邢某某、吴某某和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分别在各自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邢某某、吴某某、王某甲、刘某某、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是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迪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邢某某现被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供电大道一民房,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陕西汉中市汉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镇**村**组**号。
2.案件材料和证据八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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