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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邱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枣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1122198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务工。2019年5月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后转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1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务工。2019年5月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后转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邱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衡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枣强县**村开发建设**小区项目,该项目在**村村委会动员协调下与多数村民陆续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但衡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与本村村民马某甲夫妇就拆迁补偿事宜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2018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董某某带领被告人邱某某驾驶挖掘机,在开发商与马某甲夫妇尚未达成拆迁协议且明知施工会导致马某甲家南墙倒塌的情况下,紧贴着马某甲家南墙及大门进行挖槽施工,导致马某甲家的院落南墙、大门、东侧偏房倒塌,电动三轮车及两个摄像头损毁。经枣强县发展改革创新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坏物品价值为3530元;经衡水鼎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损毁的房屋损失价值为68979.03元。案发后,双方已就民事赔偿方面达成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价格认证结论、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土地证、收据、银行交易记录、报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马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甲、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衡水鼎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邱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华东

检察官助理:侯保月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衡水市桃城区**路**号**栋**单元**室;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衡水市枣强县**镇**村**号。

2.公安卷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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