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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郑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街区**排**号。2011年1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唐山市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7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5月18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同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乡**村**小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6月3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道**小区**楼**门**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路**小区居委会**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6月16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刘某某、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董某某三人酒后来到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张某某家门前,被告人董某某、刘某某每人手持一根棒球棍与被告人郑某某一同进入张某某家中。后被告人董某某与张某某因债务问题发生争执,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持棒球棍击打张某某头部,造成张某某头部受伤出血,同时被告人董某某、刘某某对张某某拳打脚踢。经丰润司法医院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张某某构成三处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董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娜

检察官助理:张竞文

(院印)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丰润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董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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