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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金某某等诈骗、容留他人吸毒等案)(公开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街镇**村**号,现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小区**栋**单元**室。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镇**村,现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弄**小区**单元**室。

被告人施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浮梁县**镇**村**村组**号,现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小区**栋**室。

被告人董某某、金某某、施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被告人董某某、金某某于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施某某于同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金某某、被告人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20年2月10日、4月8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董某某、金某某诈骗罪

2019年9月,被告人董某某与被告人金某某租住在本市珠山区**小区。董某某通过网络资源群购买网贷平台欠款客户的资料,再利用网络购买的“四件套”(同一人的银行卡、支付宝、电话号码、身份证号),董某某单独或与金某某合作,假冒网贷催款公司人员向欠款人打电话催收还款。具体如下:

1.2019年9月7日,董某某用号码14601045476拨打网上购买的浙江宁波谢某某电话,威胁还款。谢某某通过支付宝分三次分别转2580元、100元、1000元转给“*国燊”3680元。

2.2019年9月24日上午,董某某通过找QQ昵称“钱邦财富(纯一手料)”的网友购买网贷平台欠款客户资料,联系欠款人王某甲还款。王某甲分别转账4858元、2000元共6558元到董某某买来的刘某某平安银行尾号4019卡。之后,董某某转4000元到刘某某卡绑定的支付宝,转2000元到吴某某交通银行尾号1297卡。

3.9月24日下午,金某某拨打王某乙电话,谎称第三方外包网贷催收公司,威胁不还款便把王某乙欠款的消息群发好友。王某乙答应还款后,金某某让王某乙加董某某的微信联系。王某乙按照董某某的要求转账3991元到董某某购买的刘小虎卡。之后,董某某又谎称王某乙还有一笔网贷欠款。董某某找金某某要收钱的账号,金某某提供了朋友吴某某的卡号,董某某让王某乙转3647元到该卡。王某乙两次共转账7638元,金某某到烟酒店套现后,董某某分得3000元,金某某分得3600元。

二、被告人董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9年9月某日晚上,董某某在本市珠山区曙光路水晶璞底酒店开房吸毒,所吸的300元毒品系“乐平佬”帮忙购买。施某某来到房间找董某某玩,吸食了房间内的毒品。

2.9月25日15时,董某某出钱与金某某合租在恒大御景小区,二人在小区1栋2402吸食了毒品。之后,施某某和胡某某(另案处理)先后来到出租屋,胡某某出1000元现金让金某某出门买来毒品供四人吸食。四人随后在出租屋被民警抓获。

3被告人董某某、金某某、施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9年9月,董某某登录QQ号1501097534找昵称“钱邦财富(纯一手料)”,以200元购买“100吴(1).xls”、“肉100-2(1)(1).xlsx”两个文档,内有200条包括“姓名、电话、金额、日期、贷款平台”的公民个人信息,其中包括被骗人王某甲、王某乙。2019年9月24日,董某某用该QQ号找昵称“无产品”,以250元购买“吴月24号100.xls”文档,内有100条包括“姓名、电话、金额、日期、贷款平台”的公民个人信息,其中包括“福某某、郑某某、李某某”等21人。次日,董某某再次找QQ昵称“无产品”以150元购买“60.xls”1个文档,内有60条包括“姓名、电话、金额、日期、贷款平台”的公民个人信息。

2019年9月25日,董某某明知施某某拨打电信诈骗电话,提供网上买来的21条含有姓名与电话的公民个人信息(俗称“料”)给施某某。施某某用电话17191391531、13564033384拨打了21条信息里的“福某某、郑某某、李某某”等人的号码实施诈骗。

2019年9月9日,金某某用Redmi手机登录QQ昵称“五行缺钱看天命”,以每条3元的价格找昵称“中信科技”购买“料”用于诈骗,收到文件名为“五行缺钱300下款9.09.txt”文档,内有300条包括“时间、姓名、身份证、电话、金额、贷款平台”的公民个人信息。

2019年9月13日,施某某用Vivo手机登录QQ昵称“收全格式wd数据(带dz.lxr)”,找昵称“玖念”购买“料”用于诈骗,收到文件名为“100(1).xlsx”文档,内有100条包括“姓名、手机号、下款日期、借款本金、待还金额、已还金额、还款状态、贷款平台”的公民个人信息。2019年9月23日,施某某用该QQ找昵称“细水长流”获取了文件名为“云南.xlsx”文档,内有11条包括“姓名、身份证、借钱产品、手机号、金额、紧急联系人、手机号、时间”的公民个人信息。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金某某退缴违法所得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通话记录、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骗人王某乙等人的陈述;3.证人郑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董某某、金某某、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笔录;6.电子证物检察工作记录、光盘两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金某某、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拨打电话骗取他人转账共计人民币1787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二次容留四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网购公民贷款信息,提供信息给他人拨打诈骗电话,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次拨打电话骗取他人转账共计人民币76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被告人施某某分别通过网络购买他人网贷信息50条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金某某、施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董某某、金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被告人董某某、金某某、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陈婧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金某某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被告人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870983400。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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