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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陈某某代替考试案)_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19〕900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镇**路**号。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8年5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5月10日决定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城**幢**单元**室。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8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5月10日决定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73********,汉族,小学文化,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住江苏省太仓市**镇**村**组**号 (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侨乡**区**村**组**号)。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当日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8月22日决定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64********,汉族,小学文化,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镇**村**号。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8月22日决定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陈某某、罗某某、周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听取了四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宋清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被告人周某某为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通过葛某某、靳某某(均已判刑)组织李某某(另案处理)于2017月12月13日代替其参加并通过了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科目一的考试,2018年4月4日,又让李某某代替自己参加并通过了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以下依俗称称为“科目四”)的考试,骗取了驾驶资格;

2. 被告人陈某某、董某某为能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通过被告人于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徐某某(已判刑)、葛某某等人,组织李某某于2018年4月11日代替董某某、陈某某参加并通过了科目四的考试,骗取了驾驶资格。

3. 被告人罗某某为能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通过被告人成翠燕(另案处理)、徐某某、靳某某等人,组织被告人范某某(另案处理)于2018年4月17日代替其参加并通过了科目四的考试,骗取了驾驶资格。

案件发生后,被告人董某某、陈某某、周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分别于2018年5月12、13日、8月24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年8月23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四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立案登记表、被告人申领驾照资料等书证;

2.被告人董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罗某某以及同案人李某某、范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3.四被告人参加考试的电子档案等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罗某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之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陈某某、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陈某某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周某某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罗某某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戈明

2019年12月31日

附:

1. 四被告人均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 侦查卷宗二十八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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