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诉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131994********,汉族,中专文化,原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服务站工作人员,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委**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41983********,汉族,大专文化,辅警,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路**小区**号楼**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81********,汉族,大专文化,驾驶员,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街**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李某某、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5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5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董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李某某、高某某通过购买、窃取或利用本人职务权限获取车辆信息(包括车主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车辆品牌、型号、抵押状态、违章记录等信息)后,通过微信出售牟利。其中被告人董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9085.47元,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12425元,被告人赵某某违法所得24236元,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9554元,被告人高某某违法所得32795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董某某向被告人陈某某出售车辆信息,获取违法所得39085.47元。
2.2019年3月至6月,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告人高某某出售车辆信息,获取违法所得12425元。
3.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辅警的职务便利获取公民车辆信息后,向被告人李某某出售,获取违法所得24236元。
4.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告人高某某出售车辆信息,获取违法所得9554元。
5.2017年12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高某某向姚某某、阙某某出售车辆信息,分别获取违法所得31680元、1115元,共计32795元。
被告人董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报请指定管辖的批复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
5.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提取的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李某某、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李某某、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 营
2020年5月12日
附件:1. 董某某(1808832****)、陈某某(1989776****)、赵某某(1393053****)、李某某(1361332****)、高某某(1317959****)现均取保候审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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