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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陈某甲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公开版)_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Z37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乳业(马鞍山)销售有限公司区域经理,出生地山西省临猗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西省临猗县**乡**村**号。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尚明,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乳业(马鞍山)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出生地湖南省常德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现住广西省南宁市西乡塘区**城**栋**室。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陈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乳业(马鞍山)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销售经理陈某甲、董某某,利用负责销售本公司**系列奶粉的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两次索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陈某乙、张某某“好处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7万元归二人所有。

2019年8月,**系列奶粉因总体销售状况不佳,公司决定由陈某甲、董某某负责销售库存奶粉。二人商量后认为有利可图,由董某某与经销商**公司签订一份分二次采购**系列奶粉900克罐装、400克罐装各10000件的产品销售合同,并索要每件400克奶粉(12罐)24元“好处费”。由陈某甲通过自己职务上的权限进行申请并获得了公司高层的批准。2019年8月22日,陈某乙向董某某建行账户转账24万元,董某某收到款项后,当日便按照陈某甲要求向其转账8万元。2019年9月,因该款奶粉出现市场窜货导致销售不利,陈某乙联系董某某后,该董与陈某甲赶到郑州进行实地了解情况,二人经商议并由董某某联系陈某乙,答应把900克罐装**系列奶粉价格从180元/件降到120元/件,数量为1.3万件,让**公司追加采购。但陈某甲向**销售公司申请的价格是110元/件,这其中的10元/件的差价要作为提成费一次性将13万元转账支付。2019年10月22日陈某乙向董某某建行账户转账13万元。董某某在收到钱后,按照陈某甲要求当日向其转账10万元。后因陈某甲向**销售公司申请的900克罐装**系列奶粉销售110元/件的价格未获公司高层审核通过,陈某甲将此次收受的10万元转给董某某,并要求董某某把这次的13万提成费退给陈某乙,但董某某并未执行,仅在张某某催要时向其转账2万元。

被告人董某某于2020年8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9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二人均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10月20日,陈某甲将其收受的8万元退还给**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银行流水、人员信息登记表、聊天记录、产品销售合同、营业执照、投诉信、**公司说明函、账记录及收条等;

2.证人陈某乙、张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陈某甲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7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陈某甲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一方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被取保候审于广西省南宁市西乡塘区**城**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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