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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黎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68********,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普陀区**村**号**室。2020年4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5月12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黎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9********,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湖南省耒阳市**村**组。2020年4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5月12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邵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31987********,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2020年4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5月12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黎某某、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黎某某、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起,被告人董某某、黎某某、邵某某在本市普陀区延长西路40弄39号102室,以网络百家乐的形式接受赌客投注并与赌客现场结算,由董某某提供百家乐账号,黎某某提供场所并与邵某某一起操盘。2020年4月11日晚,民警在上址依法检查,抓获被告人董某某、黎某某、邵某某以及参赌人员,扣押赌资、赌博用具等若干。

被告人董某某、黎某某、邵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徐某某、查某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20年3月,徐某某、查某某去了董某某、邵某某、黎某某开设在延长西路40弄39号102室的网络百家乐,下注交给操盘的邵某某、黎某某。

2.证人陶某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4月11日其去了董某某开设在延长西路40弄39号102室的网络百家乐,操盘的是邵某某、黎某某。

3.证人江某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4月11日其在黎某某租赁的房屋里面玩网络百家乐,赌资放在桌上。

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赌资、赌博所用电脑等涉赌物资被依法扣押。

5.照片一组、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证明赌博地点、赌博平台的情况。

6.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通知书等,证明参赌人员被处理的情况。

7.POS机交易记录以及POS机所属人查询,证明2020年1月董某某申领POS机及刷卡的情况。

8.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明三名被告人的户籍情况以及到案经过。

9.被告人董某某、黎某某、邵某某的供述,证明2020年2月份下旬,三人开始合伙在延长西路40弄39号102室组织网络百家赌场,该处由黎某某租赁,董某某提供网络百家乐账号,黎某某、邵某某负责操盘,民警上门时关闭了电脑等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黎某某、邵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黎某某、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黎某某、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某、黎某某、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坤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黎某某、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81687****、1801633****、1391860****。

2.法律援助律师何汝梅、郭亮、胡婕,电话1347250****、1376421****、1851651****。

3.侦查卷宗三册。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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