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69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91********,汉族,小学文化,汽车修理工,群众,住湖北省潜江市**镇**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0日因病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10月以来,先后以其本人身份信息,办理了鄂州市梁子湖区**汽车配件经营部、鄂州市梁子湖区**鞋店、武汉*甲商贸有限公司、武汉**贸易有限公司、武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乙商贸有限公司等6个家公司及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并将上述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通过杨某某(已判刑)卖给张某某(另案处理)从中获利人民币3000元。赃款已挥霍。
被害人万某某因被骗,其30000元转入涉案的武汉*甲商贸有限公司的账户。
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将被告人董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董某某的基本信息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抓获及破案经过、企业登记信息、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开户信息、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3.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电子数据;4.辨认笔录;5.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被告人董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宏
检察官助理:冯畅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