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董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57********,汉族,文盲,农民,家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村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2时54分左右,被告人董某某驾驶皖H*****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沪聂线由西向东行驶至558km+722m路段处时,与右前方同向步行的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怀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董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董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300625.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安徽省怀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报告、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观清
附:
1. 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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