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延检第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7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乡**村**号,现租住北京市延庆区**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郑某甲及值班律师付博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延庆区昌赤路54公里+500米处时,其车右前部与行人郑某甲相撞,致使其当场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董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董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2019年11月27日,董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4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记录、病案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车辆及驾驶人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及认定书、收条、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乙、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车辆检验报告、车速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交通事故照片;6.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董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其无证驾驶,酌予从重处罚;其拨打120急救电话,积极抢救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4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正红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延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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