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乡**村**庄**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涡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9时3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皖K*****号重型自卸货车,自南向北行驶至涡阳县**镇**村路段处,因未确保安全通行,与同向在前行驶的倪某甲骑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相撞,造成倪某甲死亡、倪某乙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董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倪某甲、倪某乙不承担事故责任,经依法鉴定,倪某甲符合颅脑损伤死亡,倪某乙所受外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车辆称重笔录、前科查询说明、收条等书证;2.证人倪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倪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毅军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