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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9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武乡县******号,住武乡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武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武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9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晋******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省道S102线134公里加200米路段(武乡县丰州镇书社村口),违规超越前方车辆时,与对面被害人乔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乔某某死亡。经武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董某某在本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乔某某在本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对被害人乔某某的近亲属作出赔偿,得到被害人乔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山西省武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上路行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勇

检察官助理:暴芳芳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散页证据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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