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董**,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新野县**街道办事处**区。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1月2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6时许,在新野县**线**镇**村公路处,被告人董**驾驶豫R**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与路北侧停留的张**、张**发生碰撞,造成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张**受伤,轿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董**弃车逃逸。经认定,被告人董**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张**、张**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董**主动到新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致使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认罪认罚,且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华范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董**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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