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31979********,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无业,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幢**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 2019年12月1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董某某驾驶浙A4****(临)号白色本田小型轿车在G25长深高速上行驶,13时33分许,行驶至G25长深高速江苏方向2485km+600m处,与正在快速车道施工封闭区域内的施工作业人员徐某某、林某某发生碰撞,致徐某某、林某某被撞飞到对向车道(福建方向),其中徐某某掉落在快速车道内,被傅某甲驾驶的浙GF****(浙GF***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碾压,造成徐某某、林某某二人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肇事后,被告人董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害人徐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腹腔脏器联合损伤而死亡。
经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金华支队二大队认定,被告人董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傅某甲、徐某某、林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傅某乙、杨某某、、陈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意见等;
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
6.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妍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押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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