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住龙山县**镇**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4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董某甲驾驶自己的无号牌四轮内燃观光车沿国道209线,由龙山县茨岩塘镇往红岩溪镇方向行驶。当该车行至龙山县**镇**村**组**道209线2510km+40m处时,与前方道路上的行人龚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龚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董某甲未离开事故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董某甲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送达回执、安葬协议、收条;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乙、李某某、谢某某应、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其它证据: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春莉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山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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