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992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隆阳区**镇**村委会****,家庭住址:隆阳区**街道******。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保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董某某无证驾驶云A*****号小型轿车沿本区同丰路由西向东行驶,0时5分许,行驶至同丰路与青华路交叉口以西500米处时,与横过机动车道的被害人赵某某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经抢救于2020年6月15日22时35分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董某某弃车逃逸。同年6月18日4时5分许,董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已部分赔偿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交通肇事逃逸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该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3年--3年6个月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冠东
检察官助理:杨娜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号码:18787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害人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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