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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10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7年9月6日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7709060917532301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经营者,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人,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镇青龙社区上白庙村一社44号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双柏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07时39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云******云******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双柏县彩石咢公路K41+550米处路段起步行驶过程中,所驾车辆与行人曹某某相撞后碾压曹某某,造成行人曹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董某某报案,并在现场等候调查。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系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毁损伤,多器官毁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董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血样提取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健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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