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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19〕780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23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楼**号,现住北京市东城区**街**号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该局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日16时07分,在北京市东城区龙潭湖路公交车站前,被告人董某某驾驶小型越野车(京N****1)由东向西行驶,将由东向西骑行的被害人张某某撞倒后失控,与路牙及隔离桩接触后又与穆某某在公交站停放的大型铰接客车(京A****4)后部接触,造成三车受损,张某某受伤。后被害人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董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4月17日被传唤至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事故处理大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穆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询问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宝华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在其住所被取保候审。

2.案卷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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