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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检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7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住湘乡市****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饶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董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饶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依法审查,2019年12月10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湘C8****号小型轿车沿宁乡市X222线(金洲南路)由夏铎铺集镇方向往金洲方向行驶,途经X222线被害人饶某乙家住宅前地段时,遇被害人饶某乙由西往东横穿X222线,因被告人董某某驾车遇相对方向来车,对方灯光引起视觉障碍时未减速慢行,遇行人横穿道路时未及时避让,被害人饶某乙在横穿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未确认安全通过,导致湘C8****号小型轿车车身正前部撞到被害人饶某乙身体,造成被害人饶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 年12月12日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后宁乡市交警大队第20200300**号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董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饶某乙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董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宁乡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董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饶某甲达成安葬协议,被告人董某某已支付丧葬费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被害人户籍信息、保险单复印件、安葬协议、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饶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湘迪安司鉴中心[2019]病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湘迪安司鉴中心[2019]痕鉴字第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资料刻录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被告人董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绍洪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在宁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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