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19〕35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村。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对其执行逮捕。2019年9月12日,六安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1月17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2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皖N*****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本市金安区三十铺镇长淮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安徽亿瑞电气有限公司门口路段处,撞上前方同向被害人张某甲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二轮车,致该张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依法认定,被告人董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
事发后,被告人董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保险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27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张某乙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供述和辩解。
4.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彭阳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4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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