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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134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6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镇**街**号。现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19时35分左右,被告人董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货车沿肥东县石长路由南向北行驶0KM+80M路段处,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所驾车辆撞到行人黄某某,造成行人黄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董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董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至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妹梅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现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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