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河检一部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88********,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石化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东营市垦利区,住东营市垦利区**镇**村。2020年9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23时10分左右,被告人董某某醉酒驾驶鲁******小型轿车,沿东营市河口区河滨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滨渤路交叉路口以东50米处时,驶入逆向车道,与沿河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的赵某某驾驶的鲁******/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使乘坐鲁******小型轿车的被害人李某某死亡。被告人董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9.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学国
检察官助理张艳丽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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