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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襄检刑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襄汾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晋L****2号车,沿襄乡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襄汾县*村西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高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肇事, 造成高某某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襄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董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惠萍

2019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襄汾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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