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37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4198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暂住张家港市**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潢川县**镇**村**孜)。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董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0时09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苏E074****二轮电动车(车后搭载其妻子许某某)在张家港市张杨公路南侧非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行驶至张杨公路闸上加油站东100米路段时,因忽视安全,在道路上行驶时未靠道路右侧通行,该车左侧与在张杨公路南侧非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林某某驾驶的苏E080****二轮电动车(车后搭载朱某某)左侧相撞,后苏E074****二轮电动车前部右侧又撞到机非隔离护栏,造成四人跌倒受伤,双方车辆损坏。发生事故后,被告人董某某指使许某某驾驶苏E074****二轮电动车(车后搭载董某某)逃离现场。后被告人董某某在张家港市第二人民医院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被害人许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董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林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董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林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等;
6.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
7.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重伤,1人轻伤,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鹏程
检察官助理:张宁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在张家港市**镇**村**组**号其暂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