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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扶风县,家住扶风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18时50分,被告人董某甲驾驶陕******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104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68KM+880M(**镇**村路口附近)处,将杨某某(女,殁年48岁)撞倒,造成杨某某受伤,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月15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杨某某生前交通事故致创伤性重型颅脑损伤,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扶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认定,董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董某甲承担主要责任。杨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杨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甲报警,民警对董某甲口头传唤。董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杨某某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7803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强制措施法律文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死亡原因鉴定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陕西宝鸡扶风县104省道**村路口监控摄像头于2020年1月13日18时50分拍摄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董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董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董某甲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倩茹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3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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