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董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71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南阳市内乡**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董某驾驶豫RR****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东建物流园院内装好货物后沿园内一条东西道路驶出时,碾压躺在地上睡觉的被害人张某某,致张某某当场死亡。2019年8月9日,新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第41018412019000035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董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张某甲、韩某某的证言;3、新郑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4、新郑市公安局出具的勘验、检查笔录;5、新郑市公安局出具的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6、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柳向红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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