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61994********,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山亭区**镇**村**号。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日9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川******号黑色小型轿车沿51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232公里处时,与由西向东同方向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乘电动三轮车人张某某当场死亡。致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刘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面全身多处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张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四肢等处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董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驾驶车辆超速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致两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涛
书记员:任蓓蓓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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