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1*************,汉族,高中文化,山西***食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县***派出所,住晋中市榆次区***乡****区**号楼*单元***。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10时08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晋M*****颐达牌小型轿车由东往西行驶至顺城街西苑新区门口时,与由北往南步行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经榆次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2月9日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2020年2月23日,山西万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张某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导致的急性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继发的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2020年3月5日,经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大队认定:董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以及公安机关提供的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卫青
检察官助理:张婧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壹页;
3.量刑建议书壹份 ;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