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豫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宿迁市湖滨新区**小区**幢**室。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戈某甲近亲属戈某乙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董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牟宗英、被害人戈某甲近亲属戈某乙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1日06时3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苏NP****号小型轿车沿宿迁市湖滨新区晓店镇白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白杨路014号路灯杆处时,撞到同向行驶戈某甲(男,87岁)驾驶的人力三轮车,致戈某甲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董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戈某甲无责任。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戈某甲符合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腔器损伤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董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查明,被告人董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提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董某某供述与辩解;
3.证人戈某乙证言;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提取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胥凯利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宿迁市湖滨新区**小区**幢**室家中,联系电话:1505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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