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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刑一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董某某,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高邮市**街**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高邮市**厂宿舍区**幢**室), 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取保候审被高邮市公安局。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6时45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苏KY****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高邮市界首镇甓湖路与人民南路交叉口处,因观察疏忽,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与由南向北步行的薛某某相撞,致薛某某抢救无效死亡。高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董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拍摄的机动车照片、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记录打印件等物证、书证;

2.证人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供述和辩解;

4.高邮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5.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步勤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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