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井陉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8日18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A*****白色大众速腾轿车沿井陉矿区平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饺子馆门前路段时,因避让不及撞上正由西向东横穿平涉路的被害人郝某某,造成郝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随后董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井陉矿区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董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郝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董某某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信;2.证人吴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意见书、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现场车体痕迹检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董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武亚楠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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