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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93********,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住**镇**大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被行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7月5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冀A*****小型越野车沿香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玉城大街交叉路口南侧路段时,与前方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卢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董某某受伤、卢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董某某负责事故的主要责任,卢贵祥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董某某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记录等书证;2.证人郄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慧

检察官助理:付少雄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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