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津南区,住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2月1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冀J*****冀J****挂号重型罐式货车沿黄辛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黄辛线5KM沧黄跨线桥处超车时驶入逆行,与对向行驶的马某甲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马某甲及乘车人马某乙受伤,马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董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诊断证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过磅单,赔偿协议、刑事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2.证人宋某某、马某甲、马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文成
王 蕾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天津市津南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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