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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住沁阳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豫U*****号小型轿车沿崇义镇水运村至王曲乡前赵村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国移动015号线杆东侧时,与前方行人项某某相撞,造成项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董某某驾车逃逸。

经认定,被告人董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项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段淑建

助理检察员:张  帆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沁阳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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