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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5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54********,汉族,文盲,务农,住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7时35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载孙某某(事故发生时9周岁),沿本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被害人张某某家门前路段时,观察疏忽、未确保安全,撞上由北向南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造成张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董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被害人董某某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孙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供述与辩解;

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淮安市楚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事故现场周边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导致事故发生,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婷

检察官助理:张丽丽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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