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4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4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住孝感市孝南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19时50分,被告人董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制动系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本区黄孝公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至黄孝公路青松岗路段时,被告人董某某所驾车将在道路右侧行走的荣某甲撞倒,造成荣某甲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董某某驾车逃逸。经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发生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车身前部右侧与行人相接触。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荣某甲应符合系因交通事故导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其应符合系在立位(行走)状态被运动中的车辆(正三轮摩托车)撞击身体右侧、后摔落所致。经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交通大队认定:被告人董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荣某甲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调解,被告人董某某赔偿荣某甲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0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交通事故接、出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董某某身份信息、驾驶资格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荣某乙、方某某、荣某丙证言;3. 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抓获经过;6.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某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制动系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无牌证机动车辆,依法可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亮
检察官助理:肖梦如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为13469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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