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1〕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1月5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7日被宜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6时40许,被告人董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蓝色“星火王”牌改装三轮车沿宜城市王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郑集镇轩庄村六组郭某丙仓库门口路段左转弯时,遇郭某甲驾驶鄂H****0红色“飞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郭某乙乘坐在摩托车后座)沿王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段,双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郭某甲及普通摩托车乘员郭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宜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甲、郭某乙在此事故中无责任;同年11月4日,经宜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摩托车乘员郭某乙人体受损伤程度鉴定,鉴定结果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办案说明、到案经过、车辆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郭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宜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笔录及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无证驾驶无牌证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庆武

检察官助理:穆姗姗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羁押宜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