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9〕43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31971********,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街道**路**号**号。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23日14时02分,被告人董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钟某某沿湘潭市雨湖区人民路从十八总往一大桥方向行驶,至“**餐馆”附近路段时,与其行驶方向从右往左横过道路的行人马某某相撞,马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董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待。
经株洲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马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特重型颅脑损伤致使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经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湖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董某某承担主要责任,马某某承担次要责任,钟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赔偿被害人钟某某损失1300元,赔偿马某某家属207686元,并实际履行到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婷洁
2019年9月27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移送案卷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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