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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63********,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村*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5月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10时28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大江牌无号电动三轮车附载两名乘客经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人民路与孟州路交叉口处向南左转弯时,与经人民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的吴某某驾驶的双鹿牌无号电动三轮车附载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吴某某、董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刘某某于2019年9月6日11时15分经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焦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焦南交警大队于2019年9月29日做出焦公交焦南认字[2019]第4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董某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

2.证人赵某某等人证言;

3.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4.尸体检验鉴定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佳

检察官助理:冯振慧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村**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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