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刑诉〔2019〕27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住灯塔市**园**号楼**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辽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辽阳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辽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辽H****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兰唐线15.8公里处(辽阳县沈大高速口附近路段)发生侧滑,与前方同方向被害人程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事故,致程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后经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程某某系因颅脑损伤合并胸腹闭合性损伤而死亡。经辽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被告人董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人员档案、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强制保险单、保险单、营业执照、车辆管理协议、鉴定意见告知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某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辽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忽视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曾宪继
康东升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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