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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103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街**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根据案情并征询被告人意见,建议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14时49分许,董某某驾驶陕西省AC****3

号电动自行车沿北长安街路东人行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城小区南门口进入路东非机动车道时,适逢栗某某驾驶陕西省AE****7号电动自行车沿北长安街由南向北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栗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栗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09月06日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董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栗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户籍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等书证;

2.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刘某某等证人证言;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事故责任认定书及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一年半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坤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现场监控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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