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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19〕48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7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吉林省扶余市**小区。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2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捕逮捕,次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14时25分许,被告人董某某在五常市**镇驾驶牌照号为黑A****0重型自卸货车沿亚臣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城南广场南侧路口处时,因瞭望不周,与前方同向骑行自行车的被害人陈某某(男,52岁)相撞,造成陈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常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事故责任。

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9月2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的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现实表现、赔偿协议、谅解书等;

2.证人杨某某、陈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哈尔滨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常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树成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全部证据和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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