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52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4********,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务工,户籍地山东省莒南县坊**镇**村**号,现住**村。2020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主要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8日4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鲁******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临沂市兰山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检测站路段时,撞上前方同向行驶的刘某驾驶的福田五星牌电动三轮车,致使刘某从车上摔落至护栏对侧。之后,胡某某(另案处理)驾驶鲁******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沿临沂市兰山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段时,将倒在地上的刘某碾压后驶离现场。经鉴定,刘某因重型颅脑损伤合并多器官损伤而死亡。经认定,在第一起事故中,被告人董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在第二起事故中,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及胡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彦玲
检察官助理:赵伟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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