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725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汉族,安徽省定远县人,小学文化,家住定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晚上,被告人董某某驾驶浙G5****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义乌市**镇**村至**镇高速路口。同日23时20分许,当其驾车途经义乌市**镇**大道**村地段掉头时,碰撞站在掉头口处等待车辆通过的行人邵某某,造成车辆部分损坏及被害人邵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29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董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邵某某系车祸致肝脏及大血管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董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信息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材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刘某某、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铃瑛
检察官助理:陈 琳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在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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