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5199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蓟县**镇**里**院**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园**号楼**门**号。于2020年12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7日被公安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3日1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津H****9号小型汽车,沿天津市北辰区**公路西侧第三条机动车道以83km/h的速度由北向南行驶,至**大道交口时,遇被害人韩某某驾驶自行车沿**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此未靠路口中心点右侧向南左转弯,被告人董某某所驾车辆前部左侧碰撞被害人自行车右侧,造成韩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害人韩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韩某某符合较大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董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韩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现被告人董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韩某某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获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君

检察官助理:郭岩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园**号楼**门**号,联系电话13132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