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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公诉刑诉〔2019〕49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乡**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出租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12时33分许,董某某无证驾驶黑色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大亚湾区**大道**市场红绿灯路段时,碰撞正在斑马线通行的行人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受伤,发生事故后董某某驾驶摩托车逃逸。经鉴定,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大亚湾区交警大队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事故认定:董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对此事故不负责任。案发后,董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8.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忽视行车安全,行驶时未让在道路内的行人优先通行,对此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记生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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