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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29195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住***镇***村**路***巷*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宁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臣庆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15时30分许,在赵宁线宁晋县邸亮庄村路口,被告人董某某无驾驶证驾驶电动三轮车由东向南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冀AF7***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董某某及电动三轮车乘车人崔某甲、闫某某(董某某之妻)、董某乙、张某某五人伤,闫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闫某某符合车祸致胸腔脏器损伤合并腹腔脏器损伤死亡。董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经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已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发破案过程、到案经过、宁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邢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崔某甲及张某某住院治疗病例、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宁晋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被告人董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同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系自首,已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瑞芳

检察官助理:郭学聪

(院印)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309858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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