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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61********,汉族,小学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现住**镇****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9日22时20分左右,董某某驾驶豫C*****号两轮摩托车沿新安县磁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磁涧镇东皇村附近一十字路口处时,董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前部左侧与由南向北行走的秦某某相撞,造成秦某某抢救后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某某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秦某某负次要责任。2018年8月20日,董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被害人近亲属对董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董某某供述与辩解;

2、证人颜某某、任某甲、任某乙等人证言;

3、鉴定意见;

4、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伟伟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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